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联合密云区仲裁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辖区新业态劳动争议裁审情况进行通报。在一起案例中,外卖骑手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密云区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以缴纳职业伤害险抗辩不成立。
通报会现场。 图源:密云法院
2018年2月26日,刘某到某餐饮公司工作,岗位为送餐员,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工资按单量结算,月平均工资7000元左右。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报酬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出勤管理等内容。工作中,某餐饮公司为刘某缴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2月8日,刘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餐饮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某餐饮公司称与刘某属于劳务关系,且为刘某缴纳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刘某不符合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情形。
密云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虽与刘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该劳务合同中包含了用人单位名称及劳动者姓名,约定了合同期限、报酬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出勤管理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可以证明刘某接受某餐饮公司的管理。某餐饮公司按月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刘某从事的配送工作为某餐饮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其为刘某缴纳职业伤害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刘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某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密云区仲裁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