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快递三轮车为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暗藏诸多交通安全问题。有的快递三轮车违规穿行、肇事逃逸,出了事故后责任推诿、无人担责的情况屡见不鲜。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快递三轮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纠纷案,牵涉到肇事快递员、私人雇主、转包货运公司、车辆登记速递公司,为快递行业车辆管理、用工转包乱象敲响了警钟。
2025年3月9日上午,张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一路口时,恰逢快递员范某驾驶一辆快递三轮车由东向西横穿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范某驾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范某驾驶机动车横穿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范某承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L4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范某受雇于戴某,事发时正在执行戴某指派的快递取件任务;某货运公司与戴某签订承揽合同,将特定区域内的订单揽收业务发包给戴某;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速递公司,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速递公司与某货运公司均是同一快递品牌在北京的加盟商,两公司负责不同运营区域,某速递公司将名下快递三轮车交由某货运公司投入经营,而该货运公司并无快递三轮车指标配额。
张女士将范某、戴某、某货运公司、某速递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辆登记的某速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范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他受雇于戴某,事发时正在执行快递工作任务,因此应由雇主戴某承担赔偿责任。
某货运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戴某,且在车辆管理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与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担责的问题,事故车辆是快递营运专用三轮车,登记所有人为某速递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也由其作为投保人购买。结合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登记、管理、使用的特殊性,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其对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其将名下快递营运专用三轮车交由没有指标配额的某货运公司投入经营,放任车辆脱离管控上路运营,扩大了管理风险,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范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戴某赔偿,某货运公司及某速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9万元;戴某赔偿剩余损失12万余元及鉴定费3150元;某货运公司、某速递公司就上述戴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为快递行业及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二中院法官提醒,快递企业应依法规范车辆管理与用工制度,履行车辆登记所有人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得将名下快递营运专用车辆随意出借、流转给不具备营运资质或没有指标配额的第三方使用。同时,还要规范用工管理,不得将快递营运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并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严禁违规穿越道路、肇事后逃逸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