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发展,从业者的劳动纠纷也相应多了起来。8日,通州法院通报,2020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其中快递员、外卖骑手纠纷占比超60%,此类案件面临“三难”。
通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汉东介绍,新业态案件呈现“三难”:一是劳动关系认定难,平台企业通过外包协议、诱导注册个体户等方式规避责任,一例骑手纠纷甚至牵涉五方法律主体;二是调解难,超过一半的案件诉求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双方因社保、工伤待遇等核心权益对立情绪突出,调解率较低;三是劳动者维权难,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受限于学历水平,电子证据留存意识薄弱导致举证困难。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外卖小哥维权案中,张某在派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某服务公司仅向其支付713元工资。张某认为自己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某科技公司,应该由该公司赔偿,但是科技公司表示,该公司与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张某由服务公司雇用,和科技公司没有关系。
最终,法院查明,从工作地点看,配送站点的房屋是由某科技公司租赁和装修,站点名称、派单截图、站点证照公示栏、对外公示主体信息均显示为某科技公司,根据一般认知判断,可认定该站点由其负责管理;从工作内容来看,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管理安排来看,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李某是其站点店长,且某服务公司在北京地区没有相关办公地点及营业人员。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和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业态模式下,为了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平台用工企业倾向于不直接与从业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而是通过转包或外包等形式由其他合作企业与从业者签订相关协议。作为普通劳动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协议构架,难以真正理解与认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汉东分析,本案中,虽然《外卖配送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某服务公司,但不能直接据此否认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张某与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需要结合劳动管理事实、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特征等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协议进行认定。陈汉东表示,在类案处理中,应基于新业态劳动关系的特点,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同时,以实际用工事实和关键证据进行分析,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防止让“外包”等形式成为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规避社会责任的“挡箭牌”,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