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肖女士让快递小哥把包裹放家门口,1小时后到家发现,内有5克黄金的包裹不见了,遂要求小哥赔偿引发社会关注。
肖女士一口咬定小哥应该当面交付贵重物品,而小哥也满腹委屈表示,自己按照客户要求投递。

亿豹网发现,各方纠结的核心就是“金条丢了,该谁担责”。不少网友也各站两边,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划分责任要看“双方有没有过错”。
首先,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快递公司应按约定地址、收件人要求投递,并告知当面验收。在案例中,肖女士明确说“放门口”,还提供了密钥,等于主动放弃“当面验收”的权利。从法律上看,小哥已经完成了运输合同里的“投递义务”。
也就是说,快递是肖女士让小哥放门口的,不是小哥自行决定放在那的。除非能证明小哥没放对地方、或者中途私自拆开包裹等其他情况,否则小哥没有过错。

另外,根据《民法典》精神,买卖合同的履行基础在于双方合意。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下单并支付货款时,其预留的详细收货地址,本质上构成了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约定的交付地点。
商家作为卖方,负有将该特定商品完整无损地送抵该指定地址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商家自行配送还是委托第三方快递公司执行,此核心义务均不转移。
《民法典》第604条进一步明晰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关键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的“交付”,在快递场景下,指的就是消费者在约定地址实际接收并确认包裹的时刻。
换句话说,包裹签收后,消费者已实际控制商品,此后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一般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肖女士要自行承担丢失责任。
倘若快递员未将包裹送达消费者预留地址,亦未征得消费者本人明确授权或同意,便将包裹放置于快递柜、驿站或其他代收点,那么就构成了对原始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无法接受的肖女士随后投诉至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核实后回应,小哥按照客户要求操作规范,不承担理赔责任。警方在调取监控后也发现,小哥派送过程中未出现异常。
亿豹网梳理,在本案中,肖女士的问题出在两点:一是她自己都忘了里面有金条?并且把密钥也告诉小哥了,怎么能怪小哥没提醒。二是没评估风险,门口并不是安全投递点,尤其对贵重物品来说,她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于自己把风险放大了。
无论从哪个层面分析,肖女士都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网友们对此分成两派,有人替肖女士可惜,有人觉得是她自己的问题,也有人认为快递小哥应尽到提醒义务。

“我觉得快递小哥该提醒!毕竟是金条,要是普通东西丢了就算了,这么贵的东西,多问一句能少很多事啊!”
“站快递公司这队!肖女士自己忘了里面有金条,还让放门口,这是自己的过错。要是这样都让快递赔,以后谁还敢按客户要求放包裹?”
一位小哥留言:“我们送快递时,遇到没写贵重但包装精致的,会提醒客户最好当面收,但如果客户坚持放门口,我们也只能照做,总不能跟客户吵架吧?”
亿豹网提醒,双11货量高峰期间,购买贵重物品,务必要求“当面签收”,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