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贵重物品未保价,运输途中丢失,快递公司能否仅凭运单背面的“未保价货物限额赔偿”拒赔全额?芮城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裁判规则:快递企业若未在寄件时以显著方式提示保价规则及赔偿限额,亦未主动履行说明义务,该限制性格式条款对被托运人不发生效力,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张某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两件衣物,总价1.156万元。2025年1月2日,张某签收衣物。1月6日,张某与商家协商在网上发起退货申请,同日快递公司派快递员上门取件,张某支付运费8.76元。后物流信息显示“前台签收”,但商家称未收到退货,拒绝退款。经核实,衣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快递公司仅同意赔付2000元,以“未保价货物限额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剩余956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寄件并支付运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未能履行安全送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快递公司援引的“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张某寄件时通过线上操作或线下取件环节,就保价规则及赔偿限额履行了明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故该限制性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芮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衣物损失9560元。
■法官提醒
对快递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对保价、赔偿限额等关键格式条款,务必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主动履行说明义务,否则将面临全额赔偿风险。同时应规范取件流程,明确告知相关规则。
对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时,建议主动选择保价服务,并留存好购物凭证、寄件底单及物流信息。一旦发生丢件或毁损,若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按实际价值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