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站点“揽活”不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结一宗典型案例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张燕 2023-05-17 13:37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系新业态劳动争议的典型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与区人力资源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龙岗区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杨某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即为此类典型案例,法院判决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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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原告杨某到某承包快递站点的物流公司做快递员,工作内容为收派快递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公司按照每件0.9元给杨某支付派件费,杨某收件后自行向客户收取快递费,扣除公司成本后的差额属于杨某利润。该物流公司每月核算杨某派件费,扣除杨某的收件出货费、罚款、赔偿款后,向杨某支付剩余款项。


2021年2月至3月,杨某未正常上班,自称请了假,但该物流公司称杨某并未请假,系自行离开。2021年4月,某快递公司(上述物流公司的原发包公司)将站点直营,问杨某想不想做,杨某遂回到该快递公司继续送快递,并于2021年4月15日与该快递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之后,杨某认为其与某物流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故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龙岗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人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


本案中,杨某与某物流公司均系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但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杨某根据某物流公司要求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时间,晚上将当日收取的快递件送到公司,在工作安排上有很强的自主性。


在劳动报酬上,双方没有关于基本工资等事项的约定,杨某有权决定收件价格,并可从中收取差价,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给杨某的费用也扣除了出货费等。可见,杨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经济上均有很强的自主性,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固定的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据此,对于杨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以及基于该主张的相应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杨某上诉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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